公證結婚 廣 告



定日期:新人決定結婚日期後,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詢問舉行儀式及場次。

辦手續:在婚禮五天前(五個工作天)向公證處登記,並到法院公證處服務台、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一分、結婚公證書四份,需要英文本公證書者可另購二份。公證請求書寫完後交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登記。

舉行婚禮:新人提早半小時到公證禮堂,記得帶國民身分證、印章,並邀請兩名證人,證人也要帶身分證。新人不一定要穿禮服,儀容整齊即可。

費用:公證費上班時間壹仟元例假日壹仟伍佰元,需英文證書者另繳翻譯費肆佰元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安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